![]() |
经济法学 | ![]() |
|
Ⅰ
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语义 1、法的普通含义:方法、规律、规则等,指事物存在与发展的逻辑现象。 2、法的专业含义:法律、法规,指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则,强制性规则。 二、法的本质 1、神学派
—— 认为法是神的意志。 2、自然法学派
—— 认为法是人们基于自然性质的理性的契约。 3、历史法学派
—— 法是民族精神。 4、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5、社会法学派
—— 强调法的 “社会利益”、“社会效果”。
认为: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给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是不可能的。 Ⅱ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产生 神学派认为:法是超自然存在的,永恒的。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促进人类幸福。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的发展
(一)习惯法出现 (二)成文法出现 (三)法律分类出现 Ⅲ、法的形式、体系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1、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须2/3以上的代表同意。 2、 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须1/2以上的代表同意。 3、 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5、
有效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高法、高检)。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国内法在分别确立和保护不同的实体权利方面,因分工而形成的系统结构。这在各国是有所不同的。以民法法系为例: (一)法国 1789后形成五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刑诉法典。 (二)日本 1907年形成六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三)我国台湾 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形成新六法全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将商法分别编入行政法和民法之中。 (四)我国大陆地区 2001年03月,有关文件称,我国以建成七大类的法律体系: 1、宪法及相关法 2、行政法 3、民法、商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的分类
由于历史背景不同,法从其产生时起,就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如:古埃及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及其元老院法、官吏法、平民法)等。
(一)五大法系——两大法系 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日尔曼法系和成文法系。 2、商法法系
3、当代法学发展趋势 流派纷呈,互相融汇;注重经济利益和公共权利”; 出现“法的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私法虚化”等现象。
(二)按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特性不同的分类 1、 国际法 国际公法——有关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不同国家的普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趋于一致)。 2、 国内法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实现权利的步骤与方法的法律。也称之为“诉讼法”。 参考资料: 1、法学基础理论 2、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人权研究会译,1999年版 3、南方周末20020822.23版,百姓茶坊,“应当重视社会科学” 思考题: 1、 法? 法律? 法的本质? 2、 法制? 法治?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
济
法
概
述
—印发 Ⅰ
经济与法的关系
一、经济的内容—财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也 是 法 律的 基 础。 二、法律是保障,是统治阶级确认的一种社会经济生活模式, Ⅱ
有关经济的法——实质意义(或普通意义)的经济法
一、古代各国有关经济的法——诸法合一
二、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有关经济的法——民法、商法 法律的划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订,开创了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
三、现代各国有关经济的法——多种多样
(一)英美法系的经济立法 1、财产法 2、合同法(契约法、买卖法) 3、侵权行为法 4、公司法 5、公平竞争法(有效竞争)
(二)民法法系的经济立法 1、民法 分为:人法(公民资格与权利);物权法;行为法; 2、商法 分为:商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法;商事法; 3、经济法(行政经济法、统制经济法、企业管理法)。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内容及关系(参见附表及图-略;) 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
经济法的概念 两种方法定义 1、
全部有关经济的法:即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商法的传统范围之外的经济法:即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
广义: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的全部法律。(见前述) 狭义:指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如:民法中的财产权、契约;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保险法等。 1、 财产法 2、 主体法 3、 行为法 4、 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阅读资料: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徐学鹿
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江
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思考题: 1、经济法的含义是什么?经济法包括哪些内容? 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哪些部门法是关于经济的法? 第二章 法律关系 TG3 法律关系
Ⅰ
法律关系概述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法律关系的分类 Ⅱ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基本分类为:自然人(公民、侨民等)、法人、国家及其政府机关。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二)法人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三)自然人 1、个人 2、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 二、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义务——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载体、标的。 (一)物—包括货币及其他价值凭据,如股票、票据、提单、仓单等。 (二)行为 (三)无形财产
专利、商标、著作、正当经营与诚信等 Ⅲ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 通常分为: 一、事件 二、行为 Ⅳ
法律行为的的有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三、内容与形式合法。 代理——另设一个单元讲解 阅读资料: 4、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2—66。 5、严传东主编,《新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9—30。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关系?其与一般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及其主要内容? 3、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4、物的概念与分类? 5、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分类? 6、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第3章 代 理 TG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顾名思义是代人办理,即直接为他人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行为。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表;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 复代理。
第二节、我国法律的代理规定
一、代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图示: 被代理人
————————
相对人
代理人
二、代理的有效要件
代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权利、义务及风险)均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必须是由代理人独立实施的活动; 三、无效的代理
1、无权代理。 2、越权代理。 3、超期代理。指代理关系终止后的代理。 4、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 5、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所代理的第三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 6、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的代理行为。
第三节
经济活动中的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的形式——代理证书
以委托代理为内容而形成的文件,在法律上称之为“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主要内容:委托人(被代理人)和被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及日期等。 二、转委托代理 转委托代理亦称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为了处理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事务,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人行为效果又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 我国法律对复代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除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原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事先未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应在事后及时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不能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时,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复代理人因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赔偿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复代理人有过错时,应负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客观上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一般就可以退出合同,它对第三人不负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对本人也不承担个人责任。 在商业代理中,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中,最早引进国际上的商业代理规则,即所谓“外贸代理制”。 我国的这种外贸代理制度规则虽属引进,但已做了调整,比较简单。基本上是两个互相联系的独立的合同关系。 思考题:1、代理的一般含义是什么?社会生活中的代理有哪些种类? 2、我国法律中,代理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3、哪些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阅读资料: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245—2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代理”部分。 第4章 财产权 TG4财产法
Ⅰ 财产法概述 一、财产?
1. 财产即权利。----英美法系 2. 财产即物(有形物)。----大陆法系 3、 财产(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中国2001企业会计制度 财产,是有经济价值的、并可被人控制的客观事物。
二、
财产分类 (一) 按财产的生成原因分: 1.自然资源 2.社会资源
3、
其他资源
(二) 按财产的受益范围分: 公有财产、共有财产、私有财产 (三) 按财产的存在形态分 1.有形财产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无形财产 3、 其他财产 三、财产权极其分类 财产权? 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财产价值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确认形式。 (一)、英美法的划分 1、财产权
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消费权、用尽权、赠与权、销售权等 2、无形财产权 主要指股权。 3、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罗马法的划分: 1、物权
自物权
完全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部分物权,用益权。 2、债权 (物权的派生权利) 3、 无形财产权
--- 包含英美法系的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三)、我国当代的立法现状 1、
财产所有权1986《民法通则》
2、 经营管理权1988 企业法 3、 法人财产权1993 《公司法》 4、 知识产权: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Ⅱ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定义与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占有权 2、 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