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

辅导教案(本课程面授26课时)

 

第一部分(五课时)

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通过教学,使学员明确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了解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体系。

二、教学重点难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三、教学时间:1课时

四、教学过程: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  分析的方法

2、  比较折方法

3、  历史的方法

4、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5、  综合研究的方法

三、刑法学的体系

1、  理论体系

2、  本书的理论体系

 

第一章  刑 法 概 述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的解释效力的不同。

三、教学时间:1课时

四、教学过程: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表现为:

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195410月——195611月,法律室共起草了13稿。

41957628日,已写出22稿,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准备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以草案的方式公布,但因“反右”斗争的进行而搁浅。

5196110月——1963109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33稿,且经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同志审查,准备公布,但“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开始,又一次被搁置了。

61976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810月开始,对33稿进行修改、补充,于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6日公布,198011日生效。

二、刑法的发展

(一)、刑法的局部修改:

1、  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主要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来实现。体现在如下方面:

1)、在空间效力上。(2)、溯及力问题上。(3)、犯罪主体上。(4)、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5)、种类上。

6)、量刑制度上。(7)、一罪与数罪上。(8)、缓刑制度上。(9)、刑法分则上。(10)、罪状上(11)、法定刑上。(12)、罚金刑上。(13)、法条适用上。

(二)、刑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和完善

2、刑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计划经济背景下颁布的刑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急需修改。我国陆续颁布24个单行刑法,为全面修改刑法奠定了基础,再加上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完全具备修改的条件。

2、刑法修改的阶段。第一,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最高立法机关认识到刑法确需修改,并着手收集和整理材料;第二,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议程,并尝试性的拟定了修改稿。第三,重点修改阶段(1991年),主要讨论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第四,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刑法的体系、罪名作了大面积的修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讨论,拟定出草案供立法机关通过。第五,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101日施行。

2、刑法修改的原则。A、坚持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定一部将方方面面的犯罪容纳在一起的法典。B、坚持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C、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如反革命罪的修改、国际刑法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刑罚的相关罪名。

第三、四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刑法的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1)、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制定、修改和补充。

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刑法的规定必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法律化,即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及其适用保障宪法的实施。

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具体说来有四项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总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排除干扰、创造良好的治安和经济环境。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是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或者说,刑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2)、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3)、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4)、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5)、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A、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侵犯财产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6)、妨害国防利益罪;

7)、贪污贿赂罪;

8)、渎职罪;

9)、军人违法职责罪。

二、条文的结构。

条文采用统一编号,便于引用准确。条文的结构不尽统一,有的只有一款,有的有两、三款。所谓“款”,条文另起一段行文的,就叫款。有的条文分若干项。所谓“项”,是用序号编排的,如剥夺政治权利:(一)、(二)------。有的条文包含多个意思,用句号或分号隔开,隔开的部分称为“段”,前段、中段、后段。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它就有三段内容。

关于“但书”的规定。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句子,就是但书。有几种情况:(1),但书是对条文前半部分的补充,如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2)但书是前半部分的例外,如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但书是对前面的限制,如对防卫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法律体系的特点:统一性、科学性、独创性。

第六章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含义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解释的意义是以便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定和刑法精神。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的解释。

|、解释的类型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解释。有三种情况:A、附在刑法典中,如第五章。B、对立法的说明。如加重处罚,立法机关的代表所作的说明。C、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不包含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的解释。凡涉及审判过程中应用法律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凡涉及到检察业务适用法律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两家可以联合解释。值得引起思考的是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享有解释权,同学们可以研究。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部门、学者、专家及司法工作者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可轻视之,它可以推动刑事立法和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为司法提供参考。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对条文的字、词、句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2、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精神、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内容之中。如、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末偷税三、四次-----,当然应构成了。

扩张解释——超出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工具,除了刑法列举的汽车、火车、轮船、电车、飞机之外,还应扩张解释,包括大型的拖拉机、索道车。

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伤害罪,就应当作限制解释,不能说殴打致人鼻孔出血,就构成伤害罪。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三大原则的含义、价值、立法、司法体现;了解其他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 教学重点难点:

1、基本原则的概念、三大基本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及其发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三、教学时间:1课时

三、教学过程: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1、关于这一问题,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的主张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有的主张只是贯穿于刑事立法中的原则;有的主张刑罚的原则也是基本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其主要特征: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又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

基本内容:略

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基本内容:略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基本要求: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2、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79年刑法只能说基本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是存在类推。97年刑法比较好的体现了该原则:A、总则关于犯罪、刑罚的规定、量刑原则、刑罚制度。B、取消了类推;C、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D、分则上规定了具体罪的罪状、法定刑、量刑情节。

3、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该给予刑罚处罚的也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

二、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1 做到刑事司法公正。

2 反对特权。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这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原则,它是对罪刑擅断、重刑主义的否定。贝卡尼亚提出了罪刑阶梯论。

随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学界和有关国家刑法提出了或者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它是指对具体个案的犯罪人,在量刑时既要根据罪行的轻重,又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轻重。我国刑法的规定(如累犯、自首、再犯、立功等),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罪责刑原则的基本要求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3、设置拉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准确掌握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及意义,溯及力的规定;了解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

二、教学重点难点:刑法效力的范围、种类;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溯及力的规定。

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及其利弊;我国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轻”的含义。

三、教学时间:1 课时

四、教学过程: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评价:以上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没有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存在着不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也是消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条件:A、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

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有两种方式:A、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有两种方式:A、明示终止效力;B、默示终止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对第3、第4两个原则进行比较。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在第12条的内容上: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原则。

如何比较新、旧法何者为轻?主要从法定刑的轻重上比较,还要从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等比较。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四、教学重点难点:犯罪概念的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三、教学时间:

四、教学过程

 

第一节、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现代各国学者和立法对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1、            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法律形式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的犯罪概念类型。

2、            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的犯罪概念类型。

3、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即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和法律形式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第二节、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根据该条规定,概括地说,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概念的意义:通过十大方面规定方式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