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课程概况
1. 课程性质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该课程设五学分,开设一学期,共90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为30学时,自学时间为60学时。
2. 课程内容
本课程旨在介绍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和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他们形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和规律。其中包括:
(1)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2)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3)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4)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期的法律思想。
(5)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并根据中国法律思想的自身发展脉络,可把第一篇归为中国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第二篇归为中国法律思想的争鸣时期,第三篇及第四篇归为中国法律思想的整合定型时期,第五篇归为中国法律思想的变革时期。
3.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员作到:
(1)掌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内容。
(2)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理解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法律理论、观点,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辨别并吸收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服务。
(3)扩大知识领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其他法学部门的理解,并大致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
起源时期
第一篇 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
1、 教学目标
通过本讲教学,使学员理解和掌握:
1、神权法思想、天命、天罚、周礼等基本概念
2、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3、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分析
第一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在夏、商、西周时期的发展变化;第二章主要阐述了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三、课时分配
面授:50′×2
自学:50′×4
4、 对各章节的学习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礼治”思想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1) 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2) 礼治的基本特征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3) 历史意义
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
二、“明德慎罚”思想
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
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
(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
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
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法适中。
(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
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5、 思考练习题
1、 名词解释
神权法思想
天命 天罚 周礼 明德慎罚
亲亲 尊尊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
争鸣时期
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讲教学使学员理解和掌握:
1、国之四维、三国五鄙、宽猛相济、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等基本概念。
2、管仲、子产、邓析对礼治等改革的思想主张及特点。
3、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沿革,了解孔子、荀子法律观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4、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5、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老子》“无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和《庄子》中的法律虚无主义观点。
3、 教材内容分析
本篇主要阐述了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而使法律思想上也出现了争鸣时期,其中课本中重点阐述了春秋时期改革家、儒家、墨家、道家这几大家的法律思想。
三、课时分配
面授50′×5 自学50′×10
4、 对各章节的学习
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
(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
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
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
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
(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
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
(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
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
(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
(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
(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
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
(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
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
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
(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
“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邓析的《竹刑》
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
5、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
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
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 圣贤决定礼法
2、 身正则令行
3、 法先王,4、 顺人情
(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1〉 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
〈4〉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12〉 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
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 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
〈4〉 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
〈5〉 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8〉 反对“铸刑鼎”。
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1〉 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3〉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
〈5〉 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
〈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
(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
(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
〈一〉“隆礼”论
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
〈二〉重法论
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
6、 墨家的法律思想
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
(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
(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
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 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
(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
(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
(三)维护私有财产权
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
6、 道家的法律思想
6、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
(2)“无为而治”论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
(3)废弃仁义圣智说
(4)否定人定法
(5)“君人南面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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